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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聲請/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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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
刑事聲請/請求
聲請變更期日狀
有正當的理由不能去開庭,聲請法院准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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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回復原狀狀
有正當的理由,不能在上訴期間內上訴,聲請再准許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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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撤銷通緝狀
通緝的原因已經消滅,聲請撤銷通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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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(一)
願意提出保證金,聲請交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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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(二)
因犯輕微的罪,或懷孕或剛生產,或患重病,而聲請交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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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改換保證書狀
要拿保證金賠償被害人,聲請准以保證書換回已繳的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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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改換現金保狀
找不到有財力的人出具保證書,聲請改用現金交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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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退保狀(被告或保證人)
被告及出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,得聲請退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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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發還保證金狀
被告獲判無罪、緩刑、免刑、免訴或不受理確定,聲請發回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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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發還扣押物狀
扣押物沒有繼續扣押之必要,所有人聲請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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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發還贓物狀
被告已經有罪確定,贓物已沒有扣押必要,所有人聲請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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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備程序聲請狀
為參與準備程序,具狀整理案件之事實及法律爭點暨聲請調查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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